(2015)武侯民初字第39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金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新港城置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金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新港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3950号原告成都金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闻涛。委托代理人李小波。被告成都新港城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嘉。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金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新港城置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金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新港城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金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金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新港城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成都金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