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商初字第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马雪维与宁波铁龙精轧带钢有限公司、许汉仁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雪维,宁波铁龙精轧带钢有限公司,许汉仁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商初字第606号原告:马雪维。委托代理人:阮建波,宁波市经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宁波铁龙精轧带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金溪支路23号。法定代表人:祝月珍,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许汉仁。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雪维诉被告宁波铁龙精轧带钢有限公司、许汉仁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陈约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陈雪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