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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商初字第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马雪维与宁波铁龙精轧带钢有限公司、许汉仁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雪维,宁波铁龙精轧带钢有限公司,许汉仁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商初字第606号原告:马雪维。委托代理人:阮建波,宁波市经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宁波铁龙精轧带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金溪支路23号。法定代表人:祝月珍,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许汉仁。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雪维诉被告宁波铁龙精轧带钢有限公司、许汉仁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陈约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陈雪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