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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8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张某与文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文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860号原告张某,女,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攸县。被告文某甲,男,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攸县。原告张某与被告文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苏湘慧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根据原告张某的申请依法冻结了被告文某甲在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云桥支行的存款115000元(账户为62×××86)。原告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文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1996年农历1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随即同居生活。××××年××月××日,双方在攸县原沙陵陂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97年农历12月,双方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结婚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双方于××××年××月××日生育男孩文某乙,于××××年××月××日生育女孩文某丙。原告怀孕八个月时,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被告第一次打了原告。在之后的共同生活中,被告经常因各种理由殴打原告。1999年原告曾向法院起诉离婚,后原告撤回诉讼。2015年初,被告加入传销组织,并且妄图拖原告加入,原告规劝被告,被告竟然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开庭前一天,原告再次劝被告退出传销组织,被告又因此殴打原告。原告认为被告长期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伤害了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两婚生小孩由原告直接抚养,由被告一次性支付100000元抚养教育费。原告张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证明1份,拟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双方于××××年××月××日自愿到攸县原沙陵陂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的事实;2、攸县中医院入院记录1份及照片3张,拟证明被告对原告长期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被告文某甲未进行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后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符合证据的有效要件,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证据2,本院将结合本案其他事实予以综合认定。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与被告文某甲于1996年农历12月经人介绍相识,后同居生活。××××年××月××日,双方自愿到攸县原沙陵陂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同年农历12月,双方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结婚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年××月××日生育男孩文某乙,××××年××月××日生育女孩文某丙。但在其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离婚。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原、被告系自愿结婚,结婚时间近二十年,婚后也共同生育了两小孩,感情基础较牢固。虽在婚姻生活中,原、被告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了纠纷,但双方并没有不可调和的矛盾,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要原、被告能相互沟通交流,夫妻关系仍有和好的可能。原告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张某与被告文某甲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文某甲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现金交纳的,直接向中国农业银行株洲市荷塘支行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交纳;汇款或转帐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株洲市荷塘支行,收款单位:代收法院诉讼费财政专户,帐号16×××86。逾期未交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代理审判员  苏湘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