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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恩施中民终字第00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田崇州与巴东县乾峰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崇州,巴东县乾峰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恩施中民终字第002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田崇州,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谭平,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邱兵,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巴东县乾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名相路新颜村*楼。法定代表人程银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田立,湖北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田崇州因与被上诉人巴东县乾峰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巴东县人民法院(2013)鄂巴东民初字第005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田崇州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田崇州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田崇州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上诉人田崇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华忠审判员  李 龙审判员  李志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谭学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