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钢商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李红都与何恒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都,何恒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钢商初字第119号原告:李红都,男,汉族。被告:何恒传,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都与被告何恒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红都撤回对被告何恒传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红都负担。审判员 张玉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尚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