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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钢商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李红都与何恒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都,何恒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钢商初字第119号原告:李红都,男,汉族。被告:何恒传,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都与被告何恒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红都撤回对被告何恒传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红都负担。审判员  张玉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尚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