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盐源民初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祝某某离婚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祝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源民初字第356号原告刘某某,男,现年27岁。被告祝某某,女,现年28岁。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唐朝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贵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