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源民初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祝某某离婚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祝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源民初字第356号原告刘某某,男,现年27岁。被告祝某某,女,现年28岁。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唐朝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贵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