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勃执字第00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武兰柱与鄂尔多斯市宏丰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杜仲义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兰柱,鄂尔多斯市宏丰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杜仲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勃执字第00564号申请人武兰柱,男,蒙古族,鄂尔多斯市宏丰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乌海岱山林牧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宏丰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杜仲义,董事长。被执行人杜仲义,男,汉族,个体。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乌勃民一初字第013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建平审判员 陈 振审判员 苗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星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