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1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李翊与周金华、周博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1099号原告李翊,被告周金华,被告周博伟,被告咸宁市枫丹公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世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湖北枫丹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博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翊诉被告周金华、周博伟、咸宁市枫丹公交有限公司、湖北枫丹能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周金华、周博伟、咸宁市枫丹公交有限公司、湖北枫丹能源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冻结。原告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便于本案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周金华、周博伟、咸宁市枫丹公交有限公司、湖北枫丹能源有限公司价值10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其银行账户及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李福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高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