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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1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邱金明与朱大荣、陈玉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金明,朱大荣,陈玉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1171号原告邱金明。委托代理人许峰,淮安市清河区清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大荣。被告陈玉香。原告邱金明与朱大荣、陈玉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起诉。2015年5月26日,原告邱金明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金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4920元,由原告邱金明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平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丁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