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1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邱金明与朱大荣、陈玉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金明,朱大荣,陈玉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1171号原告邱金明。委托代理人许峰,淮安市清河区清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大荣。被告陈玉香。原告邱金明与朱大荣、陈玉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起诉。2015年5月26日,原告邱金明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金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4920元,由原告邱金明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平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丁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