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申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丁世柱与张云海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身原告、二审上诉人)丁世柱,张云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申字第8号再审申请人(一身原告、二审上诉人)丁世柱。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云海。再审被申请人丁世柱因与被申请人张云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双商终字第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再审申请人丁世柱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没有向申请人释明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没有对申请人举证或提交鉴定申请指定期限。因此原审认定事实不当,程序违法,现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本案。本院认为:丁世柱诉请张云海向其借款12万元并提举了借据,张云海在否认借款事实及借据的情况下,丁世柱负有继续举证责任。一审已明确告知丁世柱应提出鉴定申请并交纳鉴定费,丁世柱放弃举证,因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正确。丁世柱再审申请理由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现丁世柱就其再审申请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予以证实。综上,再审申请人丁世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丁世柱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郭彦超审判员 李景华审判员 高山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乔思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