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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初字第01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01015号原告高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刘某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常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