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2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何舜义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舜义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2324号罪犯何舜义,男,197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漳州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家庭住址: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5日作出(2012)穗云法刑初字第16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舜义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何舜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27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何舜义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共3次;2014年11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记功;2014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已缴纳罚金20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假释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何舜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假释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舜义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5月27日起,至2017年3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怀晓红代理审判员 林传富代理审判员 李衍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国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