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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松法执字第29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高鑫与林丽辉民间借贷纠纷扣划存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鑫,林丽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松法执字第2995号申请执行人高鑫,男,蒙古族,无职业,住址略。被执行人林丽辉,女,汉族,无职业,住略。申请执行人高鑫与被执行人林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松民初字第679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林丽账户存款扣划至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牧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