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01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韩保仁与北京鼎泰盛隆商贸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1580号申请执行人韩保仁,男,1986年6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鼎泰盛隆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凤昌,经理。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的(2015)怀民(商)初字第0175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北京鼎泰盛隆商贸有限公司应协助申请执行人韩保仁将车牌号为京×××的江淮牌汽车过户到申请执行人韩保仁名下,过户费由申请执行人韩保仁承担,但被执行人北京鼎泰盛隆商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协助过户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车牌号为京×××的江淮牌汽车过户到申请执行人韩保仁名下(韩保仁身份证号为×××)。二、申请执行人韩保仁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主执行官张春阳执行员 胡光明执行员 周忠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英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