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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新初字第00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甄建芹与甄清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建芹,甄清怀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新初字第00107号原告甄建芹,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赵志忠,系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甄清怀,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陈瑞俊,系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甄建芹与被告甄清怀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甄建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0元。审判员  刘丽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玲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