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民初字第11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黄萍与蒋世清、漳平市鼎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陈龙富、刘雪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民初字第1143-1号原告黄萍,女,汉族,住漳平市。委托代理人毕京琨,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世清,汉族,住漳平市。被告漳平市鼎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平市。法定代表人陈庆勇,职务执行董事。被告陈龙富,男,汉族,住漳平市。被告刘雪靓,女,汉族,住漳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萍诉被告蒋世清、漳平市鼎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陈龙富、刘雪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1、冻结被告蒋世清名下持有XXX股权(价值人民币120000元)的变更登记手续;2、冻结登记在被告蒋世清名下的XXX房产(权证号X**)的过户手续,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黄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蒋世清名下持有的XXX的股权(价值人民币120000元)变更登记手续;二、冻结登记在被告蒋世清名下的XXX房产(权证号YGH20130423**)的过户手续;三、上述第一、二项冻结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 燕 敏人民陪审员 郑 巧 儿人民陪审员 黄 玉 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莉(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