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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法民一初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王文波与刘湘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波,刘湘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法民一初字第410号原告王文波,男,196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雨湖区。被告刘湘宁,男,196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雨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波与被告刘湘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波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60元,减半收取2180元,由原告王文波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田 园审 判 员  陶华英人民陪审员  陈立异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喻晓希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