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初字第4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东石支行与被告黄晓生、陈启幕、陈碧莲金融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东石支行,黄晓生,陈启幕,陈碧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4578号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东石支行,住所地晋江市。负责人施江波,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文书。委托代理人吴诗晓。被告黄晓生,住晋江市。被告陈启幕,住晋江市。被告陈碧莲,住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东石支行与被告黄晓生、陈启幕、陈碧莲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5月18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其应在接到该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2402元,但原告未按期预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东石支行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丁盛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