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泸泸执字第3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云龙信用社与冷中贵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泸泸执字第374-1号申请执行人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云龙信用社,住所地泸县云龙镇街村,组织机构代码20487301-4。负责人XX,主任。被执行人冷中贵,男,1962年1月26日生,汉族,住泸县云龙镇。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泸泸民初字第7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冷中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川EBC8**号丰田牌轿车、川EM33**长安轿车系被执行人冷中贵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执行人冷中贵名下的川EBC8**号丰田牌轿车、川EM33**长安轿车。查封期间该不得对车辆设置抵押、不得进行买卖、转让、过户。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启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世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