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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法民初字第01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孙某与向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向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01590号原告孙某,男,197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马培良,丰都县三合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向某,女,197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雪梅,丰都县高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向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 员代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