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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安民初字第1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四川镇泰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汪毅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镇泰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汪毅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初字第1337号原告四川镇泰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嘉陵区火花镇都尉路南段。法定代表人明杰。被告汪毅,男,生于1973年3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镇泰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汪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镇泰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镇泰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镇泰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0元,减半收取545元,由原告四川镇泰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代理审判员  郭章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秋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