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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贺八民二初字第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分行与曾祥峰、莫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分行,曾祥峰,莫娟,贺州市广建粉体材料有限公司,广西贺州市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贺八民二初字第72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分行。住所地:贺州市八步区建设中路*号。负责人:李毅,行长。委托代理人:邱俊琦,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宋玉昆,该行职员。被告:曾祥峰。被告:莫娟。被告:贺州市广建粉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平桂管理区黄田镇担干岭。负责人:黄育贡。被告:广西贺州市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八步区太兴街**号。负责人:黄滨。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分行与被告曾祥峰、莫娟、贺州市广建粉体材料有限公司、广西贺州市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审��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以被告已还清所有贷款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89元,减半收取94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蒋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