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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鹿行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陈何逸乐与鹿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卫生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何逸乐,鹿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鹿行初字第14号原告陈何逸乐,男。法定代理人何俊海(系陈何逸乐父亲)。委托代理人XX钢,柳州市中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鹿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鹿寨县政通路5号(汇一联大楼旁)。法定代表人廖耘,局长。委托代理人黄小华,鹿寨县妇幼保健院副院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谭君,广西天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何逸乐不服被告鹿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不予补办出生医学证明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决被告鹿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为原告陈何逸乐补办出生医学证明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于当日依法予以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陈何逸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陈何逸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何逸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何逸乐承担。审 判 长  刘小玲人民陪审员  邱禄兴人民陪审员  翁庆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徐 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