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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执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董红诉刘敬同居关系抚养权纠纷一案划拨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红,刘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执字第119号申请执行人董红,农民。被执行人刘敬。曲阳县人民法院(2013)曲民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敬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敬的存款12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全保执行员  陈东升执行员  刘光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秀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