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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永城商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胡金迪与李春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金迪,李春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永城商初字第237号原告:胡金迪。被告:李春光。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金迪诉被告李春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既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缓、免交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汪京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艳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