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犍为执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黄某某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某某,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犍为执字第140号申请执行人:田某某,女,生于1918年9月24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黄某某,男,生于1943年7月4日,汉族,农民。田某某依据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犍为民初字第60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黄某某给付申请人田某某赡养费(2014年1月至2015年4月)240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中,已扣划被执行人黄某某之妻殷某某存款2450元,申请人田某某已领该款。为此,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2011)犍为民初字第60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2011)犍为民初字第60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2014年1月至2015年4月)赡养费2400元的给付内容,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