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商初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褚延顺与崔京军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延顺,崔京军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商初字第335号原告褚延顺,农民。被告崔京军,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褚延顺与被告崔京军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褚延顺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崔京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褚延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速递费60元,共计85元,由原告褚延顺负担。审 判 长 李海方人民陪审员 XX东人民陪审员 孙明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姜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