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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商初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褚延顺与崔京军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延顺,崔京军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商初字第335号原告褚延顺,农民。被告崔京军,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褚延顺与被告崔京军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褚延顺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崔京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褚延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速递费60元,共计85元,由原告褚延顺负担。审 判 长  李海方人民陪审员  XX东人民陪审员  孙明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姜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