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庙民初字第2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陈志金与陈志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金,陈志领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庙民初字第224-1号原告陈志金,男,汉族,1970年6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陈志领,男,1983年9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金诉被告陈志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陈志领所有的价值3000元的财产,并提供其在中国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禅西支行中存款3000元(账号:62×××84)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陈志领的银行存款3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二、冻结担保人陈志金在中国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禅西支行中(账号:62×××84)存款3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宁挺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宁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