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威刑执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依佳辉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依佳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威刑执字第313号罪犯依佳辉,无业,户籍所在地为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捕前租住文登市百货大楼西民房。曾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4月23日被荣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因犯盗窃罪、持有假币罪于2001年1月10日被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月25日被文登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9年6月8日减刑释放。现服刑于山东省威海监狱。山东省文登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5日作出(2010)文刑初字第20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依佳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0年4月27日起至2017年4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交付山东省威海监狱执行。本院于2013年5月7日作出(2013)威刑一执字第310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依佳辉减刑九个月(刑期自2010年4月27日起至2016年7月26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威海监狱于2015年4月27日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依佳辉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参加劳动,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建议减刑十一个月。并提供了罪犯依佳辉的原始考核统计表、奖惩审批表、认罪悔罪书、思想汇报及在押人员王晓鹏的证明、消费情况等证据。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报送的上述事实和证据属实,本院予以确认。罪犯依佳辉服刑改造期间获记功、表扬、嘉奖奖励各一次,并被评为2013、2014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各一次。已缴纳罚金人民币6000元。本院认为,罪犯依佳辉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但鉴于该犯系第四次故意犯同罪被判处刑罚,故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依佳辉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刑期自2010年4月27日起至2015年9月26日止。)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军辉代理审判员  王军志人民陪审员  孙 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金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