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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陇民初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闫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闫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陇民初字第00023号原告:张某某,男,1986年2月4日生。被告:闫某某,男,1993年5月23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闫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晁少波人民陪审员  王亚丽人民陪审员  闫虎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路 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