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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杜康康申请执行刘风雷、商丘交运集团公路运输公司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康康,刘风雷,商丘交运集团公路运输有限公司永城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475号申请执行人杜康康,男,198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被执行人刘风雷,男,198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被执行人商丘交运集团公路运输有限公司永城分公司。住所地:永城市陈集镇东街6号,机构代码:574972511。负责人张文义,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杜康康申请执行刘风雷、商丘交运集团公路运输有限公司永城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风雷与申请执行人杜康康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2014)永民初字第36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连亭审判员  刘永涛审判员  代玉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闽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