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江民初字第1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伍伦颖与王孝环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伦颖,王孝环,曹德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江民初字第1744号原告伍伦颖,女,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居民。被告王孝环,男,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农民。被告曹德明,女,汉族,四川省荣县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伍伦颖诉被告王孝环、曹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伍伦颖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伦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交纳1650元,由原告伍伦颖承担。代理审判员 冯春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晓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