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执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王正科与杨海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正科,杨海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凉执字第162号申请人王正科。被执行人杨海潮。申请人王正科与被执行人杨海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4)凉民初字第39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杨海潮给付申请人王正科饲料款24195元,于2014年12月30日前给付12000元,余款12195元于2015年6月30日前付清。因被执行人未按照调解书确定的期履行义务,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给付了申请人饲料款12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70元,执行费8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凉州区人民法院(2014)凉民初字第397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审判员 段先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雨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