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六终字第00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吴丽丽与石家庄广播电视台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丽丽,石家庄广播电视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六终字第002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丽丽。委托代理人王晓光,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广播电视台,住所地石家庄市槐安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兰国良,该电视台台长。委托代理人张伟娜,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吴丽丽因与上诉人石家庄广播电视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4)裕民一初字第010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上诉人石家庄广播电视台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上诉人(原审原告)吴丽丽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广播电视台的起诉,经上诉人石家庄广播电视台同意,并经审查,吴丽丽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石家庄广播电视台撤回上诉;准许上诉人吴丽丽撤回对石家庄广播电视台的起诉;撤销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4)裕民一初字第01065号民事判决。审判长 郝东霞审判员 赵 林审判员 薛金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