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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阳刑二终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刘X非法持有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X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辽阳刑二终字第124号原公诉机关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X,女,1969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灯塔市人,无业,捕前住辽阳市白塔区。2014年12月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白塔区人民法院审理白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X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2015)辽阳白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X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X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X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X撤回上诉。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2015)辽阳白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大庆审判员  李 文审判员  李洪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德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