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犍为民初字第7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张某甲诉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犍为民初字第757号原告:张某甲,女,生于1962年8月23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犍为县。被告:张某乙,男,生于1958年7月15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犍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1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焦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程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