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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犍为民初字第7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张某甲诉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犍为民初字第757号原告:张某甲,女,生于1962年8月23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犍为县。被告:张某乙,男,生于1958年7月15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犍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1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焦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程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