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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1760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慧晶与被告全香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1760原告(反诉被告):李慧晶,女,朝鲜族。委托代理人:金美兰,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艺兰,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全香兰,女,朝鲜族。委托代理人:李仙女,吉林海兰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凯博,吉林海兰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李慧晶与被告(反诉原告)全香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李慧晶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全香兰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李慧晶、被告(反诉原告)全香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李慧晶撤回起诉。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全香兰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374元,减半收取187元(原告已预交374元),共计187元,由原告李慧晶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87元,减半收取93.5元(反诉原告已预交187元),共计93.5元,由反诉原告全香兰负担。审判员  崔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