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楼民吕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原告危先华与被告邹建东债务转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危先华,邹建东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楼民吕初字第141号原告危先华,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华容县人,原汩罗市第六建筑安装公司项目经理,住岳阳市。委托代理人徐航,湖南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建东,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云南人,岳阳高科安防工业园有限公司股东,住广东省深圳市。原告危先华与被告邹建东债务转移纠纷一案,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胡雅琼担任庭审记录。原告危先华及其委托代理人徐航、被告邹建东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危先华诉称:被告邹建东原系岳阳高科安防工业园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后变更为公司股东,原告危先华为汩罗市第六建筑安装公司项目经理,因岳阳高科安防工业园有限公司拖欠汩罗市第六建筑安装公司工程款未付而酿成纠纷。后经法院调解结案,双方在执行中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2013年6月8日,经原、被告协商,岳阳高科安防工业园有限公司将剩余30万元债务转由被告向原告危先华支付,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内容为:借款金额30万元,自本协议签订后一年内偿还,逾期未还,按10%支付违约金,逾期期间按月息1.5%分计算利息,以被告邹建东在岳阳高科安防工业园有限公司的股份作质押,现还款期限早已届满,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以各种借口为由至今分文未付,且故意躲避原告。原告为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债务转移款人民币300000元整,并承担违约金30000元及自2014年6月9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约定利息款,按月利率1.5%计算;二、由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危先华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一、2014年8月4日在岳阳市工商管理局调取的工商登记资料一份。证明被告邹建东系公司法定代表人,后变更为公司股东。被告邹建东对证据无异议。二、(2010)岳中民一初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和解协议各一份。证明:1:被告邹建东系岳阳高科安防工业园有限公司股东,与汩罗市第六建筑安装公司有债务纠纷,经过法院处理。原告是汩罗市第六建筑安装公司的项目经理;2、在执行和解过程中,被告被列为被执行人。被告邹建东质证无异议。三、执行和解补充协议一份。证明300000元债务转移给本案被告承受,原、被告另行签���借款协议,被告未支付。被告邹建东对该证据无异议。四、借款协议。证明该协议是执行和解协议的补充,明确了300000元债务由被告向原告直接支付,并约定了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被告邹建东对该证据无异议。被告邹建东辩称:1、对原告起诉的事实无异议,但是原告的身份有疑义;2、原告并没有向被告催讨过;3、有债务存在的事实,但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当全部予以支持。被告邹建东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供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被告邹建东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庭审调查,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0年6月21日,汩罗市第六建筑安装公司因与岳阳高科安防工业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提起诉讼,诉求岳阳高科安防工业园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2010年9月2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以(2010)岳中民一初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由岳阳高科安防工业园有限公司向汩罗市第六建筑安装公司按期还款的协议。岳阳高科安防工业园有限公司未按照协议向汩罗市第六建筑安装公司履行付款义务。汩罗市第六建筑安装公司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3年6月7日,在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原告危先华作为汩罗市第六建筑安装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岳阳高科安防工业园有限公司、被告邹建东作为第三人共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三方达成协议内容为:一、三方确认金额:截止2013年6月7日被执行人岳阳高科安防工业园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汩罗市第六建筑安装公司本息225万元及后段逾期利息;二、付款方式及期限:1、被执行人岳阳高科安防工业园有限公司在2013年6月15日前支付41.5万元、2013年6月30日前支付150万。款项付清后2日内,法院解除房屋、土地的查封。三、剩余30万元债务转让第三人邹建东承受,由危先华与第三人邹建东另行签订借款协议处置。该协议三方签名盖章。2013年6月8日,原告作为甲方与被告作为乙方签订《借款协议》一份,内容为:按照2013年6月岳阳中院主持下,汩罗市第六建筑安装公司与岳阳高科安防工业园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岳阳市高科安防工业园有限公司所剩30万元债务转由邹建东支付,汩罗市第六建筑安装公司项目经理危先华享有。经甲、乙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借款金额30万元;二、付款方式及期限:自本协议签订后一年内偿还。按期偿还不计算利息,6个月内偿还优惠3万。逾期未还,按10%支付违约金,逾期期间按月息1.5分计算利息。乙方以在岳阳高科安防工业园有限公司的股份作质押。协议签订后,双方未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被告邹建东未按照协议履行付款义务,故起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本案系债务转让产生的纠纷。经债权人汩罗市第六建筑安装公司的同意,岳阳高科安防工业园有限公司尚欠汩罗市第六建筑安装公司的300000元债务转由被告邹建东承担,汩罗市第六建筑安装公司将该300000元债权转让给本案的原告危先华。原、被告双方就该债务转移的内容以借款合同的形式加以确认,以上行为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现被告邹建东未按协议履行付款义务,系违约行为。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邹建东支付3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与利息损失计算总额未超出同期贷款利率四倍,对原告要求被告支��违约金30000元及自2014年6月9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约定利息款(按月利率1.5%计算)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邹建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危先华3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6月9日起按月利率1.5%支付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限被告邹建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危先华违约金3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100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合计6820元,由被告邹建东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静人民陪审员  谢灿华人民陪审员  郭喜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雅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