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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开商初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戴法龙与余书兴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法龙,余书兴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开商初字第494号原告:戴法龙。委托代理人:汪跃群,系浙江援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书兴。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法龙与被告余书兴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法龙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余书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戴法龙在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对被告余书兴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法龙撤回对被告余书兴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戴法龙负担。审判员 华 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吾崇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