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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中民申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民事)周娟与王义英名誉权纠纷再审审查驳回通知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娟,王义英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中民申字第0002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娟,女,196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誓节镇牌坊村周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425231962********。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义英,女,196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誓节镇牌坊村周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425231960********。再审申请人周娟因与被申请人王义英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宣中民一终字第004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周娟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广德县公安局出具的证明及周娟提供的录音资料可以证明王义英多次辱骂周娟,一、二审法院未支持周娟的诉讼请求,实际上是对王义英行为的纵容。(二)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一、二审法院对周娟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王义英未提供任何证据,法院却未支持周娟的诉讼请求,因此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三)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一、二审法院认定王义英存在侵权行为,却未判决王义英承担侵权责任,属于法律适用错误。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本案一、二审判决的依据均是周娟提举的证据材料,周娟称证据系伪造不能成立。周娟提举的公安机关证明及录音资料证明王义英实施了辱骂周娟的行为,但不足以证明王义英的辱骂行为造成周娟的总体社会评价降低或形成其他名誉受损的后果,一、二审判决驳回周娟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综上,周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周娟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曹 沂代理审判员 秦 炜代理审判员 杨成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崔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