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商初字第1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阮吴军与章彬灵、王丽娜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吴军,章彬灵,王丽娜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1293号原告:阮吴军。委托代理人:林卫萍,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彬灵。被告:王丽娜。原告阮吴军与被告章彬灵、王丽娜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章彬灵、王丽娜偿还原告担保款20529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章彬灵于2015年1月13日向浙江温岭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200000元,被告王丽娜确认该笔债务为其与被告章彬灵的共同债务,由原告阮吴军提供担保。2015年3月25日,原告代被告章彬灵、王丽娜归还给浙江温岭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5298.03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定:被告章彬灵、王丽娜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付给原告阮吴军代偿款20529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79元,减半收取2189.5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3709.5元,由被告章彬灵、王丽娜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4379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员 黄玲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庄宇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