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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叙永执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田某某因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追缴刑事罚金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叙永执字第362号被执行人田某某,男,生于1981年8月1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本院依据贵州省绥阳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绥刑初字第200号刑事判决书,受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委托,依法立案执行田某某因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追缴刑事罚金一案,经查被执行人田某某在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大街分理处有存款,为保障刑事罚金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田某某在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环分理处账号中的存款500元;二、上述款项扣划至开户名为“叙永县财政局”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叙永南大街分理处的账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雷明江审 判 员  杨明康代理审判员  陈 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