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廊民终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李伟东与贾国路、李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民终字第2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贾国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伟东。原审被告:李秀丽。上诉人贾国路与被上诉人李伟东、原审被告李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15)廊安民初字第4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称,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错误。综上,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上诉人贾国路与被上诉人李伟东及原审被告李秀丽住所地均为广阳区。被上诉人大部分款项是在中国农业银行廊坊安次区支行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打给上诉人,上诉人已收到此笔款项。中国农业银行廊坊安次区支行是双方的合同履行地,中国农���银行廊坊安次区支行住所地亦在广阳区辖区内。故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15)廊安民初字第435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薛月琴审判员韩景录代理审判员董聚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刘文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