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民初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刘雪丽与王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雪丽,王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曹民初字第609号原告:刘雪丽。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继忠,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淼。原告刘雪丽与被告王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雪丽委托代理人王继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淼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雪丽诉称:被告于2011年1月27至2013年2月4日累计借原告19258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拖欠不还。请求被告返还借款192580元并支付利息。被告王淼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银行卡历史交易明细,拟证明2011年1月27至2013年2月4日,原告分18次转账到被告银行卡上192580元;2、欠据一份,拟证明被告于2013年2月24日给原告出具15万元欠据,约定借款月利率10‰;3、原告陈述:被告未返还借款本金,也未支付利息。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形式、来源合法,与本案事实相关,且能相互印证,本院认定为有效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还款的举证责任在被告,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还款情况,应承担不举证的法律后果。经审理,本院认定以下法律事实:2011年1月27日至2013年2月4日,原告刘雪丽分18次转账到被告王淼银行卡上192580元,被告于2013年2月24日给原告出具欠据一份,该欠据载明:“欠条今欠刘雪丽现金壹拾伍万元正。利息1分6个还清150000.00元欠款人:王淼2013.2.24号”。原告于2015年2月9日诉至本院,请求被告返还借款19258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3年2月24日起按月利率10‰计付至还清款之日)。本院认为:原告于2011年1月17日至2013年2月4日分18次转账到被告银行卡上192580元,被告于2013年2月24日给原告出具15万元欠据。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为有效合同。原告依据其银行卡历史交易明细主张被告借款金额为192580元,但被告给原告出具15万元欠据的日期,比原告银行卡历史交易明细载明的原告最后给被告转账日期晚20天。原告的该主张与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不符,原告所举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欠原告借款192580元,应认定被告欠原告借款15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被告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原、被告约定的借款月利率10‰,不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应予保护。综上,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借款192580元并支付利息,部分不当,本院部分支持;被告应返还原告借款15万元并支付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淼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刘雪丽借款15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3年2月24日起按月利率10‰计付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之日);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52元,由原告负担914元,被告负担323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奕增审 判 员 刘传生人民陪审员 步建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边昌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