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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横商初字第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潘芳娟与陈秉高、汪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横商初字第612号原告:潘芳娟。委托代理人:杜兴祖,东阳市新时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秉高。被告:汪玉芳。原告潘芳娟与被告陈秉高、汪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万元并支付利息38400元(利息暂结算至2015年3月5日,此后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二被告归还借款本金8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4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陈秉高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于2012年9月5日向原告潘芳娟借款8万元,并出具借条1份,未约定还款日期及借款利息。后经原告潘芳娟催讨,被告陈秉高至今未归还借款。另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于1999年3月1日登记结婚,本案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秉高、汪玉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潘芳娟借款本金8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4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上述借款本息实际归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已减半),由被告陈秉高、汪玉芳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许嘉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郭丽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