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坊法执字第6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山东力士德天地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刘海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力士德天地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刘海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坊法执字第66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力士德天地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潍州路1988号金宝生态花园1号商业楼21号。法定代表人刘泓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海文。申请执行人山东力士德天地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海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坊埠商初字第2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海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力士德天地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刘海文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海文在银行的存款1143900元至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牟作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臧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