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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05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重庆市古驿景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弘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古驿景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江西省弘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5050号原告重庆市古驿景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法定代表人游明仲。被告江西省弘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法定代表人罗和华。原告重庆市古驿景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弘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市古驿景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古驿景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1155元由原告重庆市古驿景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章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小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