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船山非执审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遂宁市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处申请执行高某某行政处罚决定行政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遂宁市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处,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船山非执审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遂宁市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处。地址:遂宁市遂州北路***号。法定代表人陈欣,该处处长。委托代理人聂超,男,汉族,生于1977年12月2日,公民身份号码********,该单位干部。被申请执行人高某某,男,汉族,生于1968年7月13日,公民身份号码********,住四川省某县某镇光明村7社**号。申请执行人遂宁市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处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高某某执行道路运输行政处罚一案,其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对遂宁市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处作出的川遂交运罚(2014)3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处罚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是合法的行政行为,且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亦未起诉,该处罚决定现已生效,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遂宁市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处作出的川遂交运罚(2014)3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林凤富审 判 员 安小玲人民陪审员 邓小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唐 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