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徐民二(商)初字第1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中粮食品营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深圳市澳普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成都鑫蜀祥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粮食品营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市澳普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成都鑫蜀祥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二(商)初字第1660号原告中粮食品营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人李明。被告深圳市澳普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晓辉。被告成都鑫蜀祥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刚。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粮食品营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澳普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成都鑫蜀祥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食品营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60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1,608元,由原告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燕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廉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