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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楼民一初字第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莉诉被告刘振球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楼民一初字第574号原告**,女,**日出生,汉族,岳阳市人,住岳阳市*****。原告*****,男,*****日出生,汉族,岳阳市人,住岳阳市*****。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陈正荣代理审判员  方 益人民陪审员  王 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青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