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楼民一初字第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莉诉被告刘振球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楼民一初字第574号原告**,女,**日出生,汉族,岳阳市人,住岳阳市*****。原告*****,男,*****日出生,汉族,岳阳市人,住岳阳市*****。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陈正荣代理审判员 方 益人民陪审员 王 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青霞 搜索“”